《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為受到不實舉報 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》
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澄清正名工作,保護廣大干部的合法權益和干事創業積極性、主動性、創造性,完善擔當作為的激勵機制,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,根據《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》《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》《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》等黨內法規和《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》(中辦發〔2018〕29號)等有關規定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實舉報,是指經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,認定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、不屬實,或者純屬捏造事實、誣告陷害的檢舉控告。
舉報反映的問題未查實,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暫不能排除的,不能認定為不實舉報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澄清正名,是指以適當方式為受到不實舉報的干部澄清事實、維護名譽、消除負面影響,實事求是、客觀公正地為擔當者擔當、為負責者負責。
澄清正名只針對不實舉報中的具體問題,不對澄清對象作出全面評價。
第四條 澄清正名工作應當依規依紀依法、審慎穩妥,屬地管理、分級負責,誰核實、誰澄清,嚴管厚愛結合、激勵約束并重。
第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調查核實的監督檢查、審查調查、干部監督等部門(以下稱承辦部門)具體實施澄清正名工作。
第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后認定為不實舉報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應當開展澄清正名工作:
(一) 被反映人在選拔任用、換屆選舉、交流任職、評先評優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響的;
(二) 被反映人人身權利、財產權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響的;
(三)紀檢監察機關已作出明確結論,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項受到反復舉報,造成不良影響的;
(四)紀檢監察機關認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。
第七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一般不予澄清正名:
(一) 舉報問題不實,但組織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違紀違法問題,開展澄清正名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;
(二) 因客觀條件所限,對舉報問題一時難以核查清楚的;
(三) 舉報問題不實,但未造成不良影響的;
(四) 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。
第八條 承辦部門認定有關反映為不實舉報后,應結合被反映人情況進行綜合評估。經評估,擬予澄清正名的,及時提出書面建議和方案,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。涉及重要崗位領導干部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,擬予公開澄清的,必要時呈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。
被反映人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澄清正名書面申請,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,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澄清正名程序。
第九條 承辦部門提出的書面建議和方案中應當包括開展澄清正名的理由,不實舉報的主要調查過程、主要證據、認定依據、調查結果以及開展澄清正名時間、方式等內容。
第十條 實施澄清正名時,承辦部門應當先向受到不實舉報干部所在單位黨組織反饋有關情況,并可根據實際情況,與該單位黨組織一起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澄清正名。
(一) 書面澄清。向被反映人送達澄清正名函,載明澄清事項、澄清機關和時間等。
(二) 當面澄清。派員當面向受到不實舉報的干部澄清事實,所派人員不少于2人。
(三) 會議澄清。適當選擇在該單位領導班子會議、民主生活會、組織生活會、干部職工大會、群眾代表大會等會議上予以澄清正名。
(四) 通報澄清。在一定范圍內印發文件、通報等予以澄清正名。
(五) 媒體澄清。經由媒體擴散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,可通過適當媒體平臺予以澄清,消除影響。
以上澄清方式,可以單獨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第十一條 采取會議澄清、通報澄清、媒體澄清等公開方式的,實施前應當征求澄清對象本人意見,尊重其意愿。
第十二條 采取會議方式澄清正名的,可視情邀請不實舉報中涉及的其他單位、人員或者有關組織參加。
第十三條 在選拔任用、換屆選舉、交流任職、評先評優等期間,對受到不實舉報的干部,紀檢監察機關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后,及時開展澄清正名工作。
第十四條 承辦部門應當在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澄清正名工作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的,應向澄清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作出說明,并告知后續工作安排。
第十五條 澄清正名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,承辦部門應當將相關情況反饋本機關信訪舉報、案件監督管理等部門,并及時將相關材料歸入干部廉政檔案備查。
承辦部門為鄉鎮、街道紀委的,應將有關情況向縣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報告。
第十六條 若受到不實舉報的干部是因在工作中堅持原則、勇于創新、敢于擔當等原因導致他人誣告、錯告的,澄清正名完成后,可建議有關黨組織予以重點培養。
第十七條 在澄清正名工作中,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、工作秘密。向受到不實舉報的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出具的書面材料,不得涉及核查工作細節和個人隱私。
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,不得違規公開或者泄露舉報人信息。
第十八條 對未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,但通過網站、論壇、微信等方式,在公開場合傳播散布的,相關內容屬于紀檢監察業務范圍且經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后,認定為不實舉報的,澄清正名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(出)機構、國有企業和高等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澄清正名工作,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紀委監委信訪室承擔。
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