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關于鼓勵和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意見》
(簡稱“鄂紀勵十二條”)全文如下:
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落實“三個區分開來”重要要求,正確把握嚴明紀律、嚴格執紀執法與鼓勵改革創新、寬容工作失誤、激勵擔當盡責的關系,切實營造恪盡職守、勇于擔當、開拓創新、攻堅克難、干事創業的良好局面,特提出如下意見。
一、可以免責的,即免責,不影響對干部的任用
1.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、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,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,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;
2.在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中,工作出現非故意過錯,情節或后果不嚴重的;
3.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急難險重任務時,未完全按規定程序辦理,及時采取果斷措施妥善處置,未造成嚴重后果的;
4.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的;
5.在決策實施過程中已經履職盡責,但因不可抗力、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。
二、可以從輕、減輕的,即從輕或者減輕處理
1.工作中出現失誤,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影響,及時采取補救措施,有效挽回損失或消除不良影響的;
2.工作中雖有較大錯誤或造成較大損失但有立功表現的;
3.積極配合調查工作,主動承擔責任的;
4.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在十八大以前,本人有深刻檢討并主動改正的。
三、可以向組織部門回復不影響干部任用的,即及時明確回復
1.工作中動機良好,雖出現一定失誤,但后果不嚴重并自覺整改的;
2.因工作中的失誤或錯誤,雖受過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,但影響期已滿,并自覺整改的;
3.雖有信訪舉報但反映的問題很籠統,或雖具體但經核查無證據證實的。
四、慎重立案處置
對一般性工作失誤或輕微違紀違法行為,未造成實際損失或惡劣影響的,可以采取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、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,不作黨紀或監察立案處置。
五、 慎用留置措施
既嚴格執紀執法,又注意維護正常的科研、生產、經營。對科、教、文、衛等企事業單位技術骨干人員盡量不用或少用、短用留置措施。
六、 嚴格規范函詢,防止對干部造成不應有的精神困擾
對信訪舉報內容不具體、可查性不強的,一般不作函詢,可以通過談心談話提醒等方式處理。對內容重復或相近的信訪舉報,不作多次函詢。對函詢中干部所作說明合情合理的,予以采信,并于一個月內函復干部本人及其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。
七、 為受誣告陷害的干部及時澄清正名
對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經查不屬實的,應當在適當范圍內給相關干部予以澄清正名,并向組織部門予以說明。對誣告陷害者,依規依紀依法從嚴從重懲處。
八、對受到打擊報復的干部予以堅定支持和保護
對工作中堅持原則、為黨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怕得罪人的干部,要旗幟鮮明地予以支持和保護,并積極向黨委(黨組)和組織部門推薦使用。
九、 認真聽取干部的申辯申訴
按照實事求是、有錯必糾原則,凡黨員干部申辯、申訴有理有據的,都應當予以采納和糾正,決不冤枉一個好同志好干部。
十、 關心關愛受處理處分干部
做好受處理處分干部回訪工作,加強思想教育,切實在思想、工作、生活上給予關心,并鼓勵其放下思想包袱、輕裝前進,大膽干事創業。對認真改正錯誤、表現良好的,及時向黨委(黨組)和組織部門反饋。
十一、 樹立正確的考核評價導向
對地方或部門黨委(黨組)或紀檢監察機構堅持刀刃向內,主動查處本地本單位違紀違法問題的,上級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時不作減分處理或負面評價,并予以表揚。
十二、精準執紀執法,防止出現偏差
1.既堅持原則、嚴格執紀執法,推動責任落實,又區別情況、分類處理,結合動機態度、客觀條件、程序方法、性質程度、后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情況綜合分析,做到寬嚴相濟、精準得當。
2.注意防止以“容錯”為名搞紀律“松綁”,防止“破窗效應”而致紀律“寬松軟”。
3.對不作為、慢作為、假作為等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問題從嚴查處,營造崇尚實干的良好氛圍。